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集团实行校长领导、董事长办公室组织实施、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各院(系)协同推进、师生员工广泛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为组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分管办公室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院(系)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董事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董事长办公室主任兼任。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集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集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五条 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
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 集团及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集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主动公开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工作重点,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和社会。各部门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公开的属性。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集团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员工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员工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职工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学校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按程序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集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而未经批准的;
(五)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如果公开将妨碍学校管理目的实现的;
(六)属于学校及师生知识产权的,一旦公开将导致知识产权严重受损或者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七)学校各类协议中约定保密的。
其中第(二)项、第(三)、第(六)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园网等校内媒体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集团在校园网站上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集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的机构、信息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及时发放给集团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并置于学校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第十六条 集团相关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副组长(或组长)审定。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集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必须向董事长办公室提交《永利集团西安创新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除校长办公室外,各单位不得以学校或者其自身的名义受理、答复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未经书面许可,申请人不得对外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学校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学校信息对外透露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集团向申请人提供学校信息,除按核定标准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外,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集团定期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集团建立信息公开评议制度。定期聘请教师、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学校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集团建立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0月底前编制并公布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1月初前报送省教育厅。
集团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四)因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集团纪委负责组织对集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员工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范围包括:
(一)是否提交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二)单位网站建设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四)与信息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整理情况;
(五)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六)执行本制度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集团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学校纪委举报。
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纪委对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集团纳入年度预算,学校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信息,公开时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